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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审查结果报告

2022/07/16102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0 月 12 日 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组成人员认为,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管理,哈尔滨市重新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组成人员赞同法制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同时,也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对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关于“房屋测绘”的修改不够准确。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本款修改为:“登记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0 月 12 日 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组成人员认为,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管理,哈尔滨市重新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组成人员赞同法制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同时,也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对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关于“房屋测绘”的修改不够准确。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本款修改为:“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做好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房屋权属档案的管理和房屋测绘数据确认工作。”

经法制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建议本次常委会以附修改意见的方式批准该条例。

此外,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还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主要是:

一、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将条例第一条中的“房地产市场”修改为“房屋产权市场”。

二、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中“做到信息公开”的表述删除;将条例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表述全部删除。

三、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验换证没有必要,应当删除;在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应当增加对消防验收的规定。

四、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将条例第二十八条中的“ 25 %”修改为“ 30 %”;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有下列情形”修改为“且有下列情形”;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内容重复,建议合并;条例第五十一条处罚力度不够,建议调整。

五、有的组成人员还提出了有关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应当简化办证手续、减少收费、方便群众等方面的意见。

法制委员会认为,组成人员提出的上述修改建议,均属于合理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的规定,建议将组成人员提出的以上修改建议转给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处理。

另外,还有的组成人员和旁听公民提出,对目前已经建成使用,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完全符合房屋权属登记条件的房屋如何处理,应该有所规定。经研究,条例第五十八条已经授权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对此类问题另行规定。目前,哈尔滨市有关部门已经着手制定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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