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水务行业战略规划和政策,拟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战略规划、市级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区县(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跨区县(市)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监督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按权限提出中央和省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提出水利投资项目建议,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和资金项目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监督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负责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负责权限内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及水事纠纷的协调和仲裁,组织指导、监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节水技术相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协调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负责水利行业对外交流,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
(六)负责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市水资源公报。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负责监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推进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协调指导监督全市主要江河湖泊、城市内河和人工水系、滩涂的治理、保护和利用。组织推进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八)负责组织推进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监督具有控制性和跨区、县(市)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推进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组织指导监督中小型水利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权限内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组织推进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负责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指导水土流失监测工作。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国家和省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监督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技术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ー)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二)承担河湖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査考核,落实市级以上河湖长确定的事项。承担市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