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自查、检查,举报或上级文办的价格违法案件,通知被检查单位,按法律程序办理。
二、调查取证、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终结报告”内容评尽。三、讨论立案、价格违法案件实行终结审理讨论立案制度。
四、告知、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要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五、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区物价局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
六、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规定内容,由局领导签发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七、执行,办案人按规定执行处罚规定。
八、结案,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及时填写结案登记表,经局长批准结案。
九、复议与诉讼,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案件按《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十、案卷管理、结案后15日内整理装订案卷按国家规定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