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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收储工作适用本办法,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收储包括土地收购、收回及土地储备两个环节,是指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收储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
土地收储管理应遵循规范运作、合理利用、促进发展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