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土地收购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区政府(管委会)、市发改、财政、规划、住房和建设等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收购储备及招拍挂出让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年度土地收储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收储土地规模;
(二)年度收储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收储土地招拍挂供应规模;
(四)年度收储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末收储土地规模。
第九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的地块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初步确定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条下列国有土地应当通过收回、收购、征收、置换的方式予以储备:
(一)土地使用期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三)经核准报废收回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用地;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五)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六)土地使用权转让申报价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由政府优先购买的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八)经批准转用征用后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土地;
(十)转让地方后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原军用土地;
(十一)为公共利益或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进行储备的其他国有土地。
(十二)其他需要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十一条土地收购的程序:
(一)收购申请:凡符合本办法之规定需由收储交易中心收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申请收储交易中心予以收购。同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土地收购申请书;
2、法人资格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4、营业执照;
5、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合法有效凭证;
6、原用地红线及平面设计方案;
7、宗地图及坐标成果;
8、主管部门意见;
9、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市政府批准或交办收储的土地,可不经过申请程序。
(二)实地勘察(地籍调查):对需收储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确定用途:收储交易中心向市规划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确定土地规划用途及规划设计条件。
(四)费用测算:收储交易中心根据本《办法》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实行土地置换的,还要进行相应的土地置换费用测算。
(五)方案报批:收储交易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和收购费用测算结果,提出土地收购实施方案和具体资金补偿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收储交易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合同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1、收购土地的坐落、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2、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3、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4、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5、违约责任;
6、纠纷的处理。
(七)收购补偿:收储交易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八)权属变更: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收储交易中心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注销和变更登记手续。
(九)交付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收储交易中心交付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
第十二条 土地收回、征收、置换的程序
(一)依法收回的土地,由收储交易中心持有关部门依法收回的有效文书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二)依法征收的土地,办理土地移交手续后,收入土地储备库。
(三)以置换方式进行收储土地,经过置换土地收购补偿费用测算,报市政府批准,收入土地储备库。
第十三条收购补偿费用包括对原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的补偿,用以下方式确定:
(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按原用途进行评估;
(二)按收购合同约定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收益比例确定。补偿比例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以置换方式进行土地收储的,按前款规定的方式分别评估置换土地收购补偿费,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后,由收储交易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结算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