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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土地收储实施办法第七章 附则

2022/07/16171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五条各工业区、开发区、管理区等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的土地收储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各县(市)的土地收储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各工业区、开发区、管理区等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的土地收储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各县(市)的土地收储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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