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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合同法律特征

2022/07/1680 作者:佚名
导读:一、土地登记代理合同是双方合同 双方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就是另一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互为对等的关系,这也是商品交换(包括服务交换)最为典型的法律表现形式。 二、土地登记代理合同是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取得权利的同时,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一方当事人取得利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的代价;支付代价的一方,必须取得相应的利益。这种代价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给付实物

一、土地登记代理合同是双方合同

双方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就是另一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互为对等的关系,这也是商品交换(包括服务交换)最为典型的法律表现形式。

二、土地登记代理合同是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取得权利的同时,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一方当事人取得利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的代价;支付代价的一方,必须取得相应的利益。这种代价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给付实物或提供服务。但一方取得的利益与对方支付的代价,不要求在经济上、价值上完全相等,但应做到公平、合理,并应得到双方的认可。

三、土地登记代理合同一般为书面合同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由于书面形式的合同具有可查证、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等优点,因此,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双方权益,土地登记代理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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