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加强管理,实施监督。
(一)实行资质认证管理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对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实行资质认证制度。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认证: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或土地中介机构;
(2)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3)有3名以上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资质认证须向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经初审后,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国土资源部审查后,颁发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证书。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必须坚持业务台账制度,及时准确地报送报表,签订合同规范,按国家规定合理收费,无违法违章行为。
(二)实行年检制度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业务情况和专业人员条件每年进行一次检查验证,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名单,检查验证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检查验证的,不得从事土地登记代理服务活动。
(三)实行动态管理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向主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遗失证件的应到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严禁伪造、涂改、转让《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证》、《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
(四)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应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建立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表。收取服务费应出具统一发票,经营所得应依法纳税。
(五)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应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业务统计报表,如实报告经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