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测绘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组织拟订我市有关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测绘的地方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参与制订国土资源管理、房地产开发管理等相关的地方性规章。
(二)负责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含各专业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组织论证、审(报)批和实施管理。参与研究制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负责审核城市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根据法律规定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
(四)负责市城市规划审议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及行业管理,
(五)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参与各县(市)属于国家、省批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并按法定管理权限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六)负责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受理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申请,确定用地位置、界限、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按照分级审批的原则,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参与年度土地供地计划的制订,负责组织编制招标拍卖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七)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受理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市政设施(包括道路、管线、桥梁、涵洞、广告、绿化设施、室外建筑物装修等)建设项目的建设申请:提出建筑设计条件,按分级审批原则,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负责建设工程开工验线和竣工项目的规划验收。
(八)组织检查城市规划的执行情况;加强规划执法监督,制止、纠正违反城市规划和越权审批等行为;依法查处各类违反规划法的建设和用地行为;负责全市规划管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受理人民群众与规划工作有关的检举、控告;管理全市规划行政执法队伍。
(九)负责局机关、各分局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政治业务素质,加强行风廉政建设,提高办事效率,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十)负责组织开展全市规划、城市规划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全市规划和城市规划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审核上报和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测绘成果和科技信息的利用和管理。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和人大、政协有关本局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