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廉租住房认购资格进行转让;将廉租住房认购资格和所购廉租住房擅自转让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手续,其转让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二)对在出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对擅自将廉租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购买廉租住房的个人,已入住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限期收购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平均租金补交房租;未入住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收购住房及收回转作购房款的住房租赁补贴,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