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重庆市委、市政府有关水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组织编写城乡防洪、水源、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回用等水务综合或专业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河道沙石资源和水能资源。负责组织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城市规划及其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主管全县水务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的保护工作。拟订城乡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审定全县境内江河、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排污口,指导饮用水资源保护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方案,组织、指导和监督城乡节约用水工作。
(四)组织开展水资源的调查评价,依法开展地下水资源的勘测,监督、监测和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依法征收水资源费,发布水资源公报。地热水、矿泉水的管理仍按照渝府令第1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负责水土保持,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负责水务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镇街的水事纠纷。
(六)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编制、审查、呈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审批或呈报水利工程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以及水利工程规程和规范。
(七)负责河道管理工作。制订城乡防洪预案,承担全县防洪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对江河和重要水利水电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负责江河、水库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整治。负责水库、水电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工程移民工作。
(八)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管理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指导全县水务行业的供水多种经营工作。
(九)对全县城镇水务行业实施行政管理。负责供水企业的资质审批和二次供水的行政管理及县城排污一级干管的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城市排水许可和排水监测工作;负责生活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十)负责指导全县水务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指导水利技术的推广应用。指导水利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和镇街、村水利技术服务工作。
(十一)制订全县的水电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务行业的水电管理,负责监管水务电业国有资产。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实施水务、电力安全技术检查标准和规程。
(十二)编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主管玉滩水库扩建工程的移民安置及移民后扶工作;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专项资金的管理,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管理工作。
(十三)主管农村机电排灌工作,制订农村机电排灌发展计划和长远规划,并监督管护规章、操作规程、设施维修改造计划的执行。组织农村机电排灌安全生产和业务技能的培训。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