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决定修改明细

2022/07/16138 作者:佚名
导读:市政府决定对《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第96号令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住房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 二、第三条修改为:“大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其他区和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市政府决定对《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第96号令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住房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

二、第三条修改为:“大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其他区和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或管理范围内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具体工作由住房保障机构实施。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建设、规划、地税、公安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廉租住房保障有关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廉租住房受理、审核等工作。”

三、删除第六条第二款。

四、第十五条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包括申请之日起前五年交易或者拆迁的住房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标准。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按照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成员分摊家庭成员所有住房面积确定。

“家庭成员离异的,离异时间需满两年方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已经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的家庭,不能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五、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最低生活保障证。”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

六、第十九条修改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采取定期走访、调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市及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当配合作好相关工作。”

七、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经年度复核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由住房保障机构告知取消其保障资格,并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通知承租人退回承租的房屋。”

八、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退回住房,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办理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手续;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住房保障机构责令六个月内退回住房,退房期间按照市场价格计算房租,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对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适当发放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补贴。”

此外,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地方规章(类别)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