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负责拟订全县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勘察设计业、市政公用事业、人民防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规章及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建议;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职责;负责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制度;负责编制全县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城镇危房改造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资金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参与全县基本建设计划、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制定、组织协调、调度和监督管理;参与全县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评估、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指导城市重要街区和公共空间、城市交通设施、市政设施、街道家具、绿化空间的建设;负责建设项目经济参数、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绿色建筑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负责工程标准及标准设计工作;负责拟订全县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四)指导全县建筑活动,主管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工程质量和安全、工程监理、工程招标投标和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筑安装的行业管理,监督检查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指导和管理全县建筑企业资质。
(五)负责指导全县房地产行业管理,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地产市场调控;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产中介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工作;负责市政公用企业资质审查、管理工作。指导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垃圾与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雕塑、市容环卫、城市防洪等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安全工作。
(七)负责拟订全县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房地产管理和重点镇的建设等工作。
(八)制订行业人才培养规划与计划,指导和管理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九)负责全县城市勘察和市政测量工作,指导全县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十)负责全县工程抗震工作和人民防空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