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负责调查处理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国家公务员和市人民政府及市直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领导人员以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4、会同市级机关各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做好监察干部的管理,审核乡镇(街道)监察干部人选;指导乡镇(街道)和市直部门的监察工作;组织和指导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
5、负责监察工作及有关政策问题的调查研究。
6、部署全市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7、负责全市效能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综合指导工作,受理对行政部门、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过错的举报投诉,实施效能过错责任追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9、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