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交通运输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指导实施。
(二)研究拟订本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交通运输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本部门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和项目技术储备;负责收集、编制、上报市城市大建设计划工程项目。
(四)负责全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指导工作,建立全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等。
(五)负责本区建筑、房地产市场协调、监管工作;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协助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六)负责对本区城乡建设、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管;协助参与区内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协助开展全区城乡建设及交通运输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
(八)贯彻落实省、市村镇建设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规定;负责指导、监督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九)牵头建立并完善本区住房保障体系;负责指导、监督全区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管理;负责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
(十)负责区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境内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配合指导区内渡口渡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负责区内渡口设置的申报及管理工作;负责交通安全知识培训;负责本区渔船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工作;负责本区交通战备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推动本区城乡建设领域文明创建工作长效常态化开展。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