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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管理

2022/07/16168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十二条 转让房地产,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持有关证件到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下列行为,视同房地产转让: (一)以房地产作为出资,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的; (三)收购企业时,房地产转

第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十二条 转让房地产,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持有关证件到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下列行为,视同房地产转让:

(一)以房地产作为出资,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的;

(三)收购企业时,房地产转移给新权利人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第十四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土地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根据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未登记领取有关证件的;

(五)权属有争议或者权证与标的物不相符的;

(六)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七)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权属转移的。

第十五条 房屋产权转移,其相关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同一房屋产权分割,各房屋所有权人占有与房屋建筑面积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但该土地使用权的整体不可分割。

第十六条 转让共同共有的房地产,须有全体共有人具结同意的文书。

转让共有的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 租赁期限未届满出租人转让已出租的房地产,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如受让方为非承租人,出租人应当告知受让方出租事宜,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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