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水利、水资源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县水利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地方性水利规划;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建议,审批、核准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县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根据县政府的授权承担水利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负责全县范围内的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拟订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水能资源管理规章制度;指导乡镇供排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全县河流(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规划,拟订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承担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责任。负责防治水旱灾害,组织、协调、监督、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六)承担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的监督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及日常管理工作。
(八)指导水文工作。组织开展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网点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定期报送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
(九)组织、指导水域及其岸线、水利设施的管理与保护,以及江河、湖泊、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防治水害规划和河道防洪调度方案,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拟订河道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按分工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十)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的责任,负责全县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验收工作,指导全县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一)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雨水集蓄利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村水利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农村机电提灌管理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二)指导水利行业和乡镇供排水工作;承担城乡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城镇污水管理费征收的管理工作;加强保障城乡供水安全和水生态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十三)承担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乡镇水事纠纷,承担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负责水利科技、教育和对外交流工作,组织拟订水利行业的地方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