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拟定全区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城镇建设、风景名胜、村镇建设、建筑业、住房和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建设科技及行业人才工作的发展规划以及监督管理办法并指导组织实施;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规划区外城乡规划建设监察执法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全区建筑业和建筑市场监管;指导全区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施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建筑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负责城市规划区外的城建监察和房产执法工作;管理城镇建设档案工作。
(四)负责指导全区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统筹组织实施城区的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程建设;负责城区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建设配套费、墙改基金的核算、收取、监管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和路灯、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全区燃气安全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监管工作。
(五)负责房地产经营管理工作,核发全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负责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核发商品房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负责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办理全区房屋权属登记、核发房屋权属证书;负责城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和房屋征收纠纷裁决工作;负责指导、推进城市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归集、监管和使用审核;负责指导、推进城镇住房建设,审核城镇私人建房;负责廉租住房、公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住房社会保障体制;指导房屋安全鉴定、房屋修缮和白蚁防治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及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资格审核和认定工作;负责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使用。
(六)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乡镇、集镇和村庄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各乡镇土坯房改造及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城乡风貌塑造工作,推进村镇建设的发展。
(七)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城乡减排工作;贯彻执行建筑节能各项政策;负责推进墙体材料革新推广和散装水泥推广工作;制订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
(八)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人才工作;制订行业人才培养规划、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建筑专业技术职称工作。
(九)负责综合管理全区城镇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设的抗震设防和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工作;负责城镇地下、地上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十)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开展对外工程承包、房产等合作业务,指导和协调建设系统招商引资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直属企事业单位及人事、劳资工作;指导行业和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劳动标准及专业技术职称工作。负责指导、监督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和纪检监察工作;指导行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二)承办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