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纪律
五十一、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二、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三、省政府领导同志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五十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外出报备(报告)及请销假制度。省长离粤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由省政府办公厅按规定提前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委报备,副省长、秘书长离粤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事先报告省长,由省政府办公厅向省委报备,并通报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粤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省长请示报告,同时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备,由省政府办公厅向省长报告;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离开所在市外出,应事先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备,由省政府办公厅向省长报告。
五十五、省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五十六、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