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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第七条

2022/07/16156 作者:佚名
导读:城市分批次报批及地级以上市、县级工程项目涉及留用地的用地指标由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安排解决。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因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需要安排留用地的,用地指标由省统筹安排解决。 对在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时难以一并安排解决留用地的,对留用地实行指标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留用地指标管理台帐,以村为单位,对留用地的用地指标核定、使用、调剂、注销等实行动态管理。

城市分批次报批及地级以上市、县级工程项目涉及留用地的用地指标由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安排解决。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因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需要安排留用地的,用地指标由省统筹安排解决。

对在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时难以一并安排解决留用地的,对留用地实行指标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留用地指标管理台帐,以村为单位,对留用地的用地指标核定、使用、调剂、注销等实行动态管理。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不同征地项目安排的留用地指标累计合并使用,报批用地时使用当年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已分配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指标不得转让;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征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协商购回该留用地指标。

用于核定留用地指标的原征地项目不获批准的,该留用地指标自动失效。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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