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三章房地产交易

2022/07/1663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五条房地产交易必须通过房地产交易机构进行。 第十六条房地产交易前必须委托经注册登记的评估机构对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当事人进行交易的房地产,必须领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或者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 经过改建、扩建、分割、合并或者因继承、受赠取得的房地产,必须已经办理变更登记。 由各级财政拨款兴建或者由行政划拨的房地产,必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补办土地使

第十五条房地产交易必须通过房地产交易机构进行。

第十六条房地产交易前必须委托经注册登记的评估机构对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当事人进行交易的房地产,必须领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或者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

经过改建、扩建、分割、合并或者因继承、受赠取得的房地产,必须已经办理变更登记。

由各级财政拨款兴建或者由行政划拨的房地产,必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共有房地产的转让,必须取得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共有人之一不同意转让自己占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有权处分自己的份额,但必须先行订立分割协议。

第十八条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交易:

(一)产权未经确认或他项权利末登记的;

(二)产权纠纷未经处理的;

(三)经人民法院裁定或判决限制产权转移的;

(四)违章建筑;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进行交易的。

第十九条禁止利用假赠与等弄虚作假手段进行房地产私自交易,违者,其房地产赔与行为无效。

第二十条在房地产交易中,下列当事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次享有优先购买权或受让权:

(一)共有人;

(二)承租人;

(三)抵押权人。

转让方应当于房地产交易前30日内书面通知上列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交易可在中国香港地区、中国澳门地区进行,但必须通过中国司法部门指定的律师或特区驻港、澳公司按本条例规定代办交易手续。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营企业预售房地产,必须经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所签订的房地产预售合同无效。

第二十三条预售房地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建筑合同已签订。

(二)除缴足地价款外投入该房地产建设的资金已达投资总额的20%以上,或者建筑物设计地面以下的基础工程已经完成。

(三)已在特区注册的银行开立代收房地产预售款的专门帐户。

但经市政府特别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交易(含预售),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由于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房地产买卖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涉外房地产权转让合同,应经特区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十五条预购的房地产可以转让,但应当办理转让登记、并交纯有关税、费。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预售款必须存入专门帐户,保证用于已预售的房地产建设,在支付和清偿该预售房地产的全部建筑费用之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同一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该建筑物被分割转让时、各房屋所有权人按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占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

房屋被转让时,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受让人应继续履行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因实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功能的,必须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并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房屋交易,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一)持居民身份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向房地产交易机构申请;

(二)房地产交易机构审核允许成交的必须公告声明;

(三)成交后,当事人必须按规定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必要登记。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