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绿色建筑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绿色低碳、循环利用的技术路线,传承、推广和创新具有岭南特色、适应亚热带气候的绿色建筑技术,提升建筑在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方面的性能。
第二十九条 依法依规合理开发绿色建筑地下空间,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鼓励执行高于国家和省的节能标准,发展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鼓励在民用建筑中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
绿色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应当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
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优先使用绿色建材。鼓励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建筑材料和进行再生利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造方式,提高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智能化管理水平,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
鼓励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在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中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新建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和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鼓励农民自建住宅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农房建设绿色技术导则或者设计图集等,免费提供给农民自建住宅使用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以下绿色建筑发展工作:
(一)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的编制;
(二)绿色建筑技术与产品的研发;
(三)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与推广;
(四)绿色建筑标准制定以及开展绿色建筑相关工作经费。
第三十三条 对建设、购买、运行绿色建筑或者对既有民用建筑进行绿色化改造的,可以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因采取墙体隔热、保温、防潮、遮阳、隔声降噪等绿色建筑技术措施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和不动产登记的建筑面积;
(二)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三)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绿色建筑的,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积可以按照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比例不计入容积率核算;
(四)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等多种方式为绿色建筑发展提供绿色金融服务;
(五)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高于最低等级的绿色建筑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以按照不超过地方规定的比例上浮;
(六)采用最高等级标准建设或者采用装配式商品房全装修方式建造的项目,可以在各类建筑工程奖项的评审中优先推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财政、自然资源、金融、税务等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前款激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