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经国务院或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明确了规划条件的国有存量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在四川深广合作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广公司)先行先试,所注资的土地仅限于广安区和广安经开区的国有存量土地,确保封闭运行、风险可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是指依法将广安区和广安经开区的国有存量土地依其规划用途和使用年限等因素依法进行市场价评估后,按评估价值出资到深广公司的行为。
第五条 深广公司根据年度发展计划与广安区政府和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协商,制作年度作价出资工作计划,由广安区政府和广安经开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按职能进行作价出资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拟作价出资国有建设用地的选址、出具规划条件,依法委托法定评估机构对拟作价出资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市场地价评估,完善出资相关手续,对作价标的履行土地监管职责;财政(国资)部门代表广安区政府和广安经开区管委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深广公司根据年度作价出资工作计划向广安区政府和广安经开区管委会提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申请;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申请对拟作价出资的土地出具规划条件;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经市场评估、集体审核后拟定作价出资用地方案,报广安区政府和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审定批准;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方案经广安区政府和广安经开区管委会批准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财政(国资)部门与深广公司依法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明确土地的规划指标等土地利用条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深广公司持广安区政府和广安经开区管委会批复文件和《合同》,按照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初始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合同》作为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办理不动产登记。
《合同》约定的作价出资金额按规定作为不动产登记价值。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经批准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九条 本办法由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