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税金科目(编码451号)是国营工业企业会计科目本科目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所得税、调节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盐税、烧油特别税、特别消费税等,但应由专用基金支付的建筑税、奖金税,应由工资基金支付的工资调节税以及按规定支付的耕地占用税等不在本科目核算。企业直接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的印花税,也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应收销货款科目(编码182号)是国营工业企业会计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除托收承付和分期付款结算方式以外的其他结算方式销售产品、材料和供应劳务、应向购货或接受劳务单位(包括本企业建设单位和独立核算的附属企业) 收取的款项。按照规定向购货或接受劳务单位预收的款项和代为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也在本科目核算。销售专项物资所发生的应收款项,应在“专项应收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