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建设厅:
近年来,各省(自治区)认真贯彻实施经国务院同意批复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规划为依据协调省(自治区)城镇发展,保护和利用各类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综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指导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目前,一些省(自治区)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即将到期,已着手修编规划;一些省(自治区)根据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通过调整和修编规划,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规划内容,强化规划的约束力和可操作性。为维护已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对规划调整和修编工作的管理,规范规划变更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