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接受任务。根据县采购办下达的采购计划或接受采购人的委托,采购中心接受采购任务,并确定该项目负责人。对情况特殊、专业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县采购中心实施有困难的,县采购办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资质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或由社会中介机构与采购中心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场调查。购买单位应如实详细提供所购货物的规格型号、质量性能或主要技术指标。项目负责人根据所接受采购项目进行市场初步调查,如测算出实际采购金额超出预算金额,应及时与县采购办及采购人联系,以便适时调整采购方案。
第七条 采购方式由县采购办下达采购计划时确定,未经县采购办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第八条 确认采购资金。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采购任务前,要确认采购单位的采购资金是否按开县财政局开财预[2005]26号“关于印发《开县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落实。采购资金落实后,执行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