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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资金由开县财政局按开财预[2005]26号“关于印发《开县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直接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采购单位根据采购合同需要付款时,应提供财政批复的政府采购购销合同、政府采购货物验收报告书、货物发票复印件及采购办要求的其他资料等一式两份主送采购办,抄送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