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房产管理、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起草地方性政策文件,并组织实施。
(2)负责住房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建立住房分配新制度;负责出售公有住房、调整公有住房租金;归口管理全市住房基金,确保住房基金专款专用;制订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审批、建设和管理,建立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三级供应新体系。
(3)负责建立和完善住宅产业发展宏观调控体系,研究制定住宅产业发展的近期、中长期住宅发展计划,逐步提高和改善居民居住水平和环境质量。
(4)负责全市房地产公司的行业管理工作。
(5)负责房屋权属管理,依法核实和确认房产属权,办理房产登记发证,管理产权产籍档案;负责房产测绘管理。
(6)负责房地产市场的行业管理,包括全市已售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商品房销(预)售管理和其他各类房产交易、抵押、租赁、评估、经纪管理;负责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审核和业务监督。
(7)负责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和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核;指导、协调、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运作;负责房屋维修基金归集和使用管理。
(8)负责各类房屋安全鉴定以及白蚁防治的行政管理。
(9)负责直管公房、局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0)负责有关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11)负责全市房产系统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强对纪检监察和群团工作的领导。
(12)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