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拟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城市住宅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住宅建设计划;参与我市土地出让的方案拟定。。
(三)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销售、分配及管理工作;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批准和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参与我市房改方案的拟定并负责实施。
(四)负责房产市场的管理;参与房产市场秩序整顿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工作;负责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负责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和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初审及房产经纪机构的备案;负责房产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抵押担保等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房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
(五)负责房产权属管理;负责对各类房产进行权属登记、发证、测绘、验证,核发房屋权属证书;负责管理市区房屋档案等。
(六)负责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和新设立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的审批;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行业管理;指导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
(七)负责房产的产业管理;负责市区直管公房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改变直管公房用途的管理;负责办理直管公房的接管、撤销和注销手续
(八)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负责古建筑物的有关保护工作。
(九)负责白蚁防治管理工作。制定白蚁防治工作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负责白蚁防治机构的资质核准;指导全市的白蚁防治业务工作,组织白蚁防治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十)负责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行政处罚;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负责对房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行政执法监督。
(十一)负责市区已购公有住房、商品房维修资金的收缴和监管。
(十二)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负责落实私房改造政策和代管房产、宗教房产等政策的制定实施。
(十三)指导县(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作及行业协会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