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根据全市经济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地税系统税收发展规划。
(三)参与研究全市宏观经济政策,起草市有关税收政策文件,从税收方面提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四)承担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指定的各项地方税收、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管理地税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
(五)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地税系统纳税服务体系建设,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履行纳税服务义务;制定和监督执行地税系统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与市国税部门共同组织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六)监督检查地税系统的税收执法活动,负责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七)负责地税系统税源管理工作,编制、分配和下达地税系统税收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地税系统税收会计、统计核算工作。
(八)指导、管理地税系统稽查工作,负责较大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反避税和国际税收管理工作。
(九)负责制定地税系统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组织实施地税系统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划和"金税工程"推广应用。
(十)组织开展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机关作风、行风建设。
(十一)垂直管理市以下地方税务系统。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