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或怀化经开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四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提出征收房屋的单位应当向市、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和批复文件;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法定文件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及划定的用地范围蓝线图;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和土地调查权属资料;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保障性安居工程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材料。
第十五条 规划部门确定用地范围蓝线和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土地权属界线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整合土地地块的资源要求。规划蓝线和土地权属界线原则上按城市规划路网网格确定。
第十六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申报,市房产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相关程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在收到房屋征收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纳入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的,拟定房屋征收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或怀化经开区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同级人民政府或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未纳入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的,列入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以及突击进行室内(外)装饰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或怀化经开区管委会。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步骤、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奖励和补助标准、征收签约期限等。
市、区人民政府或怀化经开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或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将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市、区人民政府或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由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修改后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或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十三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的房屋征收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确需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应当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报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200户以上(含200户)或800人以上(含800人)或涉及被征收房屋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应当经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怀化经开区管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