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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章 补偿

2022/07/16135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五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或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及附属设施、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符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

第二十五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或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及附属设施、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符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或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市规划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管执法、房屋征收等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未登记建筑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市规划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成本并结合使用年限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因历史特殊原因形成的个别情况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或怀化经开区管委会专题研究处理。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确定,或组织被征收人、社会公信代表等以公开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公证部门对投票、抽签或摇号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现场公证。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说明。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评估报告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复核评估、专家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区人民政府或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除政府有特别规定外,应当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或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的,给予一次搬迁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需过渡安置的,给予两次搬迁费。

拆除仓储、工业生产用房的搬迁费,根据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情况评估确定;对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其实际价值给予补偿;对已废弃的生产设备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临时过渡周转用房的,应当按实际过渡期限增加6个月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的,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对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在约定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产权调换房屋(期房)的合理建设工期与被征收人约定过渡期限。

实际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付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

第三十四条 由于市、区人民政府或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及其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实际过渡期限超过约定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给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一)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逾期12个月以内的,按标准的150%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12个月以上的,按标准的200%支付临时安置费;

(二)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逾期12个月以内的,按标准的50%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12个月以上的,按标准的100%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三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及其它附属设施价值的补偿,委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三十六条 因征收经营性用房和生产性企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按照《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房屋搬迁费标准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与补助办法》给予被征收人奖励;被征收人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等情况在征收期间确有搬迁困难的,按照《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与补助办法》给予补助。

第三十八条 拆除电力、通讯、给排水、燃气等设施,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且在本市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不足50平方米的被征收住宅的所有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共有产不分开计算),实行最低面积保障,按照50平方米给予补偿。但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与50平方米之差部分,不享受奖励等优惠政策。

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析产的,不享受前款规定的最低面积保障。

第四十条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程序申报,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合格后,按政策规定优先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保障租赁补贴。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当月起发放;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次序列同期申请的非被征收人之前,对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次序,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

第四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不得损坏房屋或者拆卸已按照规定补偿了的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

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应当及时将协议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示范文本。

第四十二条 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拨付相应资金至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并加强对资金支付情况的监督。

市、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补偿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资金给被征收人。

第四十三条 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或怀化经开区管委会作出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依法送达。

作出补偿决定的,应当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实物量调查结果、评估结果,拟定分户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二)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书面告知被征收人;

(三)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申请调解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

(四)未申请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或怀化经开区管委会作出补偿决定。

第四十四条 补偿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及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二)征收的依据和理由;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四)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途径及期限。

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第四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补偿方案,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或怀化经开区管委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补偿方案,在报区人民政府或怀化经开区管委会作出补偿决定前,应当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房屋拆除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作出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和证据保全。

第四十六条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或怀化经开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或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四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或怀化经开区管委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被征收人原因,无法核实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情况的,补偿决定不包括装饰装修的价值。在按补偿决定实施强制执行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做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四十九条 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区实施项目已征收房屋的拆除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房屋拆除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承担。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的规定。拆除施工必须为拆除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被征收房屋拆除施工前,将房屋拆除施工项目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并将拆除施工位置、施工期限、施工单位详细情况书面告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五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拆除后30日内,到市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办理产权注销手续。

公安、教育、民政、卫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及时为被征收人办理户口迁移、转学、低保关系变更、计划生育关系迁移、社会保险等手续,不得增加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的负担。

第五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结算及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结算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市审计部门应当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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