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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及委托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2022/07/16144 作者:佚名
导读:怀化市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及委托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企业改革改制及其他经济活动中涉及到中介机构的选聘及委托服务行为,保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建立健全

怀化市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及委托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企业改革改制及其他经济活动中涉及到中介机构的选聘及委托服务行为,保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建立健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11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25号)、《湖南省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及委托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湘国资法[2005]149号)、《关于规范市属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怀国资产权〔200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委托行为,是指在推进市属企业改革改制及其他经济活动中,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并且要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书(报告)的行为。本办法所称之中介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含土地)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拍卖公司、招投标代理公司等机构。

第二章 委托服务范围

第三条 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包括:

(一)市属企业改制、关闭破产、产权(股权)转让中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和资产拍卖等,以及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事项;

(二)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股权质押时,所需中介机构提供法律意见书的事项;

(三)市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事项;

(四)市属企业国有资本金变动验资及评估事项;

(五)外派监事会经批准进行的专项审计事项;

(六)其他需要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中介机构“备选库”

第四条 怀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

第五条 中介机构进入“备选库”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处于正常执业状态;

(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执业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具有与委托项目相关的执业资质和经验,且业绩优良。

第六条 中介机构进入“备选库”应具备下列专项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3人以上;

(二)资产(含土地)评估公司:符合《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的规定(从事土地评估的,需注册土地评估师3人以上);

(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5人以上;

(四)拍卖公司:注册拍卖师至少1人以上;

(五)招投标代理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下列资料报送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一)书面申请;

(二)基本情况,包括人员构成、部门设置、内部管理制度、资产状况、执业业绩等;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中介机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专业执业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证明;

(七)市国资委产权管理科和管理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市国资委通过市国资委网站和管理中心网站对外发布中介机构入库条件和中介机构入库名单及其它信息。

第四章 中介机构的选聘

第九条 市国资委成立中介机构“备选库”选聘领导小组。选聘领导小组由市国资委相关领导和科室人员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管理中心。

第十条 选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对申请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进行资格评审,确定入库的中介机构名单;

(二)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日常基础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

(三)根据服务评价对入库名单进行补充或调整;

(四)按程序选聘从事相关经济活动的执业中介机构。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改革改制及其他经济活动中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时,选聘领导小组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好中选优、综合衡量、集体决定”的原则在“备选库”成员单位中选聘。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和重要商业秘密、时间紧急或涉及范围较小的临时性项目,可从中介机构“备选库”中直接选聘。对于资产处置事项中需要选聘拍卖机构执业的,采取“抽签”与“综合测评”相结合的方式选定,具体选聘程序是:

(一)发布选聘公告;

(二)审核“备选库”成员单位的书面申请;

(三)抽签选取入围机构;

(四)入围机构提交申请文件;

(五)通过“综合测评”确定被聘执业机构;

(六)签订协议(与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与资产占有方签订《执业协议书》)。

第十二条 在选聘中介机构时,由产权占有单位派出代表参加选聘,并在选聘结果上签字。

第十三条 同一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必须委托不同的中介机构进行;除国家有规定外,不得委托一个中介机构连续两次对同一个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第十四条 委托服务合同由产权占有单位或授权委托方与被选定的中介机构签订。

第十五条 中介服务费用的支付按照“不高于物价部门定价的50%收取”的原则,由委托单位与中介机构在合同中具体约定,在合同约定事项完成后支付。

第五章 中介机构的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承担选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备选库”的日常管理;

(二)负责与市国资委产权管理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资产占有方等相关单位的业务衔接工作;

(三)负责对外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四)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以上所称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中介机构入库申请;

(二)对申请入库中介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报批;

(三)提出入库建议名单供选聘领导小组审定;

(四)对已入库的中介机构建立基础档案;

(五)对中介机构服务评价资料进行归档和分析;

(六)对中介机构执业情况进行考核,提出进库、退库意见供选聘领导小组决策;

(七)负责对“备选库”成员单位交纳的风险抵押金进行统筹管理;

(八)负责执业中介机构相关服务费用及佣金的结算和分割。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对“备选库”成员单位实行“一年一聘”制,对成员单位的服务质量、执业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和评价,并建立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单位退出“备选库”:

(一)未经许可,将所承担的业务分包或转让给他人的;

(二)发现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不诚实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执业水平、执业质量不高,其出具的中介执业报告经专家审查有重大质量问题或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五)工作失误造成委托方重大损失的;

(六)未履行相关执业承诺被计不良记录的。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纪委派人对选聘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依法依规,遵守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报告的准确、真实、可靠。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造成委托方和企业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参加选聘和管理的人员工作中有违反规定、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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