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恩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恩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统一简称执法机关)在管辖区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执法职权,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执行、行政许可等各类行政执法时,对涉及重大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情况复杂以及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执法机关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必须由本执法机关政策法规股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的行为。
本执法机关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拟联合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牵头负责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会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四条 执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
(一)作出罚款一万元以上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依法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四)案件情况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会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签发前,由执法机构送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执法机关提交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可邀请法律顾问参加。
集体讨论时,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进行书面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笔录。
第七条 执法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
(三)拟作出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目录;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报告;
(五)经过鉴定、检测、评估的,应当提交鉴定、检测、评估报告;
(六)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理由,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
(一)行政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否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法制审核中,审核人员有权调阅被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相关材料,可以向当事人和执法人员了解情况,可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认为符合本执法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四)认为超越本执法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法制机构依照前款规定提出审核意见的,应当在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执法机构不同意法制机构审核意见的,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机构复审。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执法机构。
执法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应当由法制机构向市局分管领导报告,由市局案件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收到执法机构送审的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及时进行形式审查、检查发现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机构及时补充。
执法机构按照本办法向法制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材料之日为受理日。法制机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并将书面审核意见转送执法机构。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疑难,需要延长审核期限的,经市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法制机构审核依照前款规定的期限开展法制审核,必须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市局分管领导,一份连同审核材料回复执法机构,一份留存归档。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在开展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工作时,发现未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应当督促其改正。
第十五条 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法制机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执法决定负责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执法机关应当加强法制队伍建设,强化人员配备,组织学习培训,使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需要相适应。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市政府的文件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恩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