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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纪相关规定

2022/07/16117 作者:佚名
导读:。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纪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活动。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在形式上行纪与自营很相似,但是经纪人并未取得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他是为了委托方的利益而进行活动,作为经纪人仅仅是得到委托人给他的佣金。行纪活动的服务内容较深,经纪人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也较重。在通常情况下,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有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所谓以自己的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纪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活动。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在形式上行纪与自营很相似,但是经纪人并未取得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他是为了委托方的利益而进行活动,作为经纪人仅仅是得到委托人给他的佣金。行纪活动的服务内容较深,经纪人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也较重。在通常情况下,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有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所谓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业务,是指当行纪人与第三人开展交易时,行纪人无须告诉该第三人自己的委托人是谁,也无须告诉第三人自己与委托人签订了行纪合同,只要告诉第三人自己的姓名或者名称即可。第三人也无权过问行纪人的委托人是谁,亦不得以行纪人与委托人的行纪合同成立与否,而决定其与行纪人的交易行为的效力。因此,《合同法》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传统的理论中普遍认为,行纪只能使用于动产,如贸易、典当、拍卖中,随着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范围不断拓展,行纪也逐渐应用在不动产领域中,如房地产包销。

我国对经纪活动的定义相对较广泛,但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特点,特别是对代理行为的界定,应针对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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