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包括香港在内的大部分执行普通法的地区,多人共同持有同一物业的形式,主要分为“分权共有”和“联权共有”两种。其中,“分权共有”与我国的“按份共有”几乎没有区别。“联权共有”则与“共同共有”有显著分别。
“联权共有”与“共同共有”的相同点
所有者对房屋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承担共同的义务,在这种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擅自处分房屋均属无效。强行分割时,根据等分的原则进行处理。
“联权共有”与“共同共有”的不同点
联权共有的共同所有人,无权单独主张自己的份额、无权单方面要求分割、也无权单方面要求转变共有方式。除了全部所有人同意下共同处分房屋之外,联权共有人只能依据 “生存原则(right of survivorship)” 来改变房屋的所有权状态。
生存原则(right of survivorship)
所谓 “生存原则”,就是当一个共同所有人死亡时,其份额将被平均分配给所有其他共同所有人。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或者其他任何一种遗产继承方式,都无权处分这部分所有权。因为在死者死亡的那一刻,这部分房屋所有权已经划归其他共同所有人,而非死者本人。于此同时,根据“联权共有”的相关法规定义,死者本人也无权在生前生后的任何时候单独主张自己的这部分所有权,将之赠送或分配给任何人。
只要一个房屋尚未被所有共同所有人自愿共同处置,它将一直按照“生存原则” 运作至只剩最后一名共同所有人在世。此时,该房屋由“共同所有”状态,转变为最后一名所有人的 “单独占有”状态。该名所有人,从此可以按自己意愿单独处置该房屋。
在香港,房屋所有权由一系列法律契约构成,因此被称为“屋契”。所以,实行“生存原则”的“联权共有”又因为“生存原则”的特殊性,被称为“长命契”,意为:比一比谁的命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