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财产保险的特点与一般人身保险相比,房屋财产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1)房屋财产保险的可保危险受自然力的制约程度较大,因此,房屋财产保险合同内容的标准化程度较高,稳定性较强。
(2)除了房屋工程保险和贷款抵押住房保险之外,房屋财产保险是短期性合同,合同的有效时间一般为1年。
(3)房屋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可以用货币形式衡量和确定承保的房屋财产及其派生利益的价值,并且依此确定损失赔偿金额,实现经济补偿。
(4)房屋财产保险合同存在代为求偿问题,保险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从被保险人处获得向第三方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5)房屋财产保险合同具有可转让性,它可以随承保的房屋财产标的的产权转移而转让给新的可保利益人。房屋财产保险合同转让必须办理有关房屋财产保险合同变更等合法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