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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广陵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容

2022/07/16110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112号)以及《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省政府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52号)、《市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扬府发〔2006〕1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112号)以及《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省政府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52号)、《市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扬府发〔2006〕1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区政府设立广陵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是专门用于促进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支持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的压力,推动全区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在扬州市广陵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企业及单位。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运用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循环利用技术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节能减排重点领域、关键技术,节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推广和应用项目;

(三)淘汰落后的高耗能设备项目;

(四)企业通过技改、清洁生产和环保新技术实现大幅度减排或零排放项目;

(五)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

(六)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列入国家、省、市、区节能行动的重点耗能企业,优先支持与区节能、环保主管部门签订节能志愿协议和主要污染物减排责任书的企业,以及国家和省、市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 责任制考核和奖励

第七条 按照区政府与各乡镇、街道,各园区及相关部门签订的节能减排责任书以及区发经委和环保局与相关重点企业签订的自愿协议书的各项指标和工作任务进行考核。

(一)各乡镇、街道,各园区及相关部门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各奖励1万元;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不予奖励。

(二)对相关企业的考核奖励

1、对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设备和工艺改造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且技术设备购置额超过30万元,年节能量折标准煤100-200吨的项目,单个项目奖励2万元; 年节能量折标准煤200吨以上的项目,单个项目奖励3万元。

2、对研究开发节能新技术工艺和设备,通过相关部门的鉴定验收或获得国家专利证书,节能率达20%以上且形成一定市场规模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对淘汰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耗能设备和工艺,使用节能型设备和工艺,淘汰规模在20万元以上,单个项目奖励2万元。

4、淘汰4蒸吨以下燃煤设施,按每蒸吨1万元予以奖励。

5、完成年初下达COD或SO2减排任务的企业,每吨奖励 0.1万元(不包括污水处理厂和火电企业)。

6、通过技术改造、清洁生产实现零排放的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在原有基础上削减60%的奖励5万元。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

第八条 区财政局、发经委和环保局根据国家和省、市节能减排的预算安排重点及节能减排任务指标,于每年六月份前发布节能减排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申报具体事宜。

第九条 申报的专项资金奖励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企业开展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有节能减排的规划和实施方案,总投资应达到一定的规模。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申报重点,做好申报的各项准备工作。

申报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的申报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

(二)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或自愿协议书;

(三)项目实施前能源消耗量或污染物排放量权威机构的核定意见;

(四)立项文件和符合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五)当年技术设备购置发票及汇总清单;

(六)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和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的检测审计报告;

(七)项目验收材料;

(八)项目竣工的财务决算报告。

第十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属于节能、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项目,可向所在乡镇、街道、园区及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地会商审核后上报区发经委、财政局;减排方面的项目向所在乡镇、街道、园区及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地会商审核后上报区环保局、财政局。区直企业和单位直接上报区主管部门和财政局。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发经委和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各企业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当年资金规模和评审意见,对列入项目资金奖励计划的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区财政局下达项目奖励资金。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区财政局、发经委、环保局共同负责。

(一)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

1、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

2、会同区发经委、环保局确定年度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

3、审核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和国库直接支付原则下达项目预算;

4、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和绩效情况。

(二)区发经委主要负责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对节能方面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

1、确定专项资金年度的使用方向;

2、根据节能工作重点,提出年度项目计划;

3、组织专家对项目评审;

4、对各乡镇、街道,各园区,相关部门以及重点企业节能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5、负责对列入项目计划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三)区环保局主要负责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对减排方面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

1、根据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制定年度减排计划;

2、发布相关的减排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

3、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并组织申报评审;

4、对各乡镇、街道,各园区,相关部门以及重点污控企业减排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5、负责对列入项目计划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区财政局、发经委和环保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了解项目实施后节能目标和减排指标的实际效果,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进行检查、评估,确保专项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与财务处理。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核实后直接拨付到有关乡镇、街道,园区,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相关部门和单位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五条 省、市已给予奖励的节能减排项目区财政各专项资金不重复安排。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二)已享受奖励资金补助的企业,经复查节能减排效果达不到申报时规定要求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发经委和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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