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为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物变价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其法律特征是:1、抵押权的性质属于担保物权;2、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3、抵押权的标的物不需要移转占有;4、抵押权的价值功能在于就抵押财产所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
抵押权是最重要的担保类型,赋予最高的担保地位。其价值功能就在于被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性。其表现为:1、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相比,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2、与债务人的其他抵押权人相比,抵押权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3、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权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无需登记的,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4、债务人破产时,抵押权人享有别除权,仍可以就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