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
1、一般抵钾权。《民法典》上的一般抵押权是指担保特定债权清偿的抵押权。
2、最高额抵钾权。最高额抵押权是指担保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清偿的抵押权。
(二)不动产抵押权、权利抵押权和动产抵押权
1、不动产抵钾权
不动产抵押权是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抵押权。不动产,是土地以及建筑物、林木等地上定着物。依传统民法,动产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法,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抵押权的设定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并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因此,抵押权多在不动产之上设定。
2、权利抵钾权
权利抵押权是指以权利为标的物的抵押权。在我国,虽然土地所有权不能用于抵押,但土地所有权之上所设定的用益物权可以用于抵押。土地用益物权所蕴含的巨大价值,使其成为理想的抵押财产,而且,除国家、集体外,市场主体对土地所享有的权利只能是土地利用权,因此,以用益物权为抵押财产所设定的权利抵押权,是我国较为常见的、极为重要的抵押方式。
3、动产抵钾权
动产抵押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抵押权。动产一般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法,因此,以动产设定抵押原并不多见。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动产价值的急剧增长(如一艘海轮的价值绝不亚于一幢板楼的价值)和重要动产的登记制度的建立,为动产成为抵押财产创造了客观的必要性和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