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调控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市场价格能力,促进我市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保障我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合理开发利用及保护铁矿资源,防止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市场价格发生突发性波动,提高铁矿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能力,依法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主要包括铁矿原矿、铁精矿、钛精矿和球团矿。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开采、加工的各类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
第五条 市物价局负责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管理工作;市地税局负责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工作。
第六条 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为:
矿种计征单位征收标准
市内销售市外销售
铁矿原矿元/吨010
铁精矿元/吨520
钛精矿元/吨1560
球团矿元/吨832
第七条 对同一企业在不同环节生产的铁矿产品,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按照最终产品计征。
第八条 根据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价格市场变化情况和开采利用情况,可对征收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铁矿资源及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平抑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的市场价格;
(二)用于支持铁矿资源开发及铁矿产品产业的持续发展;
(三)用于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日常征管工作经费支出;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十条 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主要通过“攀枝花市矿产资源及矿产品运销管理系统”进行集中统一征收,无法通过“攀枝花市矿产资源及矿产品运销管理系统”征收的,由执收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标准人工核定征收。
第十一条 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应收尽收,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不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由物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