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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2022/07/16111 作者:佚名
导读: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全市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政策和办法。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信访工作。 二、编制和实施市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审核县(市)、乡(镇)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参与城市、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 三、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全市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政策和办法。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信访工作。

二、编制和实施市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审核县(市)、乡(镇)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参与城市、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

三、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制止和查处各种土地、矿产违法行为;调处重大权属纠纷。

四、贯彻落实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耕地保护;组织和指导全市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五、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城区并指导县、乡地籍调查、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主管全市土地征用、农地转用工作,承办报市政府审批和市政府上报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征用等用地的审查报批和监督检查;参与或承办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用地事项的审查和协调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土地征用、农地转用补偿补助标准、政策。

七、负责全市土地市场管理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实施工作;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出让、转让、租赁、交易、授权经营和政府收购储备等项工作;负责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测评;负责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指导全市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八、依法管理全市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负责采矿权授予、登记、变更、租赁(承包)、抵押和注销的管理。对采矿权转让进行审查;依法管理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审查地质勘查单位和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格;管理地勘成果;承担矿产资源的储量管理;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九、组织监测、防治建设用地地质灾害;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审查报批市内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生、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参与确定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

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测绘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管理全市测绘工作;负责审查、报批测绘单位资格;管理测绘成果;监督、管理全市测绘市场;依法查处测绘违法案件。

十一、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和省、市财政拨付的国土资源经费、专项经费及其他资金。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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