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水利产业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研究、制订与全区水务相关的政策和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区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总体规划、流域规划和专业规划;负责拟定和组织实施城乡水务一体化方案,编制全区中长期供水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全区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的征收。
(三)负责组织实施城乡供水、农村饮水工作,制定全区节约用水、计划用水规划和制订相关标准,指导和监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四)根据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编制全区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水域排污的控制,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标准及方案;监测江河库的水量、水质、水域的污染情况,审查向水库、河道排污的排污口设置方案。
(五)负责全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六)负责全区水利工作,组织实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负责制定全区水利建设及综合开发治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区水工程建设进行行业管理;主管全区河渠道、水库、塘埝、滩涂等水域及其岸线;负责全区河渠道、水库、塘埝、滩涂的综合治理和开发;负责区属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及水量的调度;负责全区水文行业的管理;实施小水电建设的行业管理职能。
(七)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工作;制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工作。
(八)负责全区水产、渔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查处渔政案件;制订渔业发展规划和渔业资源保护规则,实施渔业环境保护;负责水产养殖技术的推广应用,搞好渔业科技服务;负责全区水生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负责全区水产资源和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指导渔船的安全监管。
(九)负责水务行业的科技与对外技术交流工作;组织水务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推广;组织制订水务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务行业的知识产权有关事宜,承办水务行业涉外事务。
(十)负责全区水务行业职工队伍和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水务行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承担新都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区防汛抗旱工作;编制全区防洪预案和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