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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抵押合同界限

2022/07/16138 作者:佚名
导读:(1)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抵押物的价值时抵押合同的效力。《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那么,对于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抵押物的价值时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笔者认为,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抵押物的价值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如果没有其他导致抵押合同无效的因素,应当认定抵押合同有效,抵押人在其抵押物担保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抵押

(1)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抵押物的价值时抵押合同的效力。《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那么,对于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抵押物的价值时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笔者认为,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抵押物的价值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如果没有其他导致抵押合同无效的因素,应当认定抵押合同有效,抵押人在其抵押物担保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抵押物的价值时,不能认定抵押合同无效,这是因为:①抵押物及其担保的范围可以由抵押当事人约定,即使抵押物的价值少于被担保的债权,只要债权人接受,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而且,对于债权人来说有担保比没有担保好。②抵押物的价值只有在抵押权实现时才能知道和确定。在此之前,抵押物的价值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设定抵押权时,当事人根据市场行情估价,在实现时其价值将会有很大的差异。③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的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抵押物的价值小于被担保的债权,则可能债权无法受偿,增加债权人的风险。

(2)再抵押和重复抵押时抵押合同的效力。再抵押是抵押人在设定抵押后,就抵押物的担保剩余价值再设定抵押。再抵押有三个条件:一是抵押物上已经设定了一个以上的抵押;二是抵押物在设定抵押后扣除其所担保的债权额后有余额;三是抵押人再设定抵押时,再抵押担保的债权总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扣除原先设定抵押担保的债权后的余额。《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重复抵押是指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设立抵押后,又向其他抵押权人设立抵押担保的行为。对于重复抵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抵押人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立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为无效。因为同一抵押物上成立两个以上的抵押,不能达到担保的目的,其只能对第一个抵押产生效力,后一个抵押无效。不过,重复抵押的效力还有争议。

(3)教育医疗卫生设施抵押时抵押合同的效力。《担保法》规定,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对此,应当注意涉及该财产的抵押合同的效力:

第一,以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产为他人债务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但是,如果以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二,以私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学校、幼儿园的财产设定抵押的,因为这些私立的单位是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具有企业性质,应当认定抵押担保有效。

(4)共有财产和公司财产为抵押物时的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是一种处分财产的行为,抵押应当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未经过全体共有人同意的抵押合同应当无效。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会遇到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同意而设定抵押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五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财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因此,董事、经理以公司财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其抵押合同无效。但是,如果董事、经理以公司财产为其他公司或者单位的债务提供担保,抵押合同有效。当然,如果董事、经理以公司财产为其他公司或者单位债务提供担保超越其职权范围的,造成损失时由其承担责任。

(5)破产案件中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在破产案件中,对于已经设定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应当根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第七条的规定,“对国有企业已确认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而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以《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作抵押的,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对没有抵押的债务设立抵押的,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大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丧失履行其他债务能力的,均应认定抵押合同无效,来正确确认担保的效力。”为此,对于破产中的抵押处理原则为:①国有企业对其经营管理的一般固定资产可以抵押,如无其他导致无效的因素,应当认定为有效。但是,对于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必须经过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批准,否则,抵押合同无效。②对于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设定的抵押合同无效。否则,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③仅有口头合同,而抵押物权利证书没有移交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

(6)抵押人无处分权而与他人订立的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是一种担保行为,只有拥有处分权的人才能设定抵押。没有处分权的人订立的抵押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所以,对于没有处分权订立的抵押合同事后经抵押物的权利人追认,那么抵押合同有效。同样的,对于没有处分权的人在与他人订立抵押合同后取得对于抵押物的处分权的,抵押合同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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