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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抵押合同民事责任

2022/07/1697 作者:佚名
导读:(一)无效抵押合同民事责任的构成问题 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以违反相关义务并造成损害为条件,具体而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为: 1.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合同虽未成立,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已大不同于一般的陌生人。为保护善意缔约人的利益,法律直接规定了当事人应负有协力义务、保护义务、告知义务、保密义务等先合同义务。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以自己的财产对债权人作出承诺而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这时就产生了当事人

(一)无效抵押合同民事责任的构成问题

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以违反相关义务并造成损害为条件,具体而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为:

1.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合同虽未成立,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已大不同于一般的陌生人。为保护善意缔约人的利益,法律直接规定了当事人应负有协力义务、保护义务、告知义务、保密义务等先合同义务。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以自己的财产对债权人作出承诺而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这时就产生了当事人之间的先合同义务。这里,要求抵押人:(1)要具备抵押合同主体所应具备的条件;(2)抵押人应对抵押财产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3)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应遵循诚信原则,尽到相应的通知、照顾、保护等附随义务。

2.相对方受有损失

一方当事人于缔约之际违反先合同义务,破坏了因缔约而形成的一定信赖关系,债权人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却由于合同不成立和无效而蒙受了不利益,此种不利益就是所谓的信赖利益损失。一般而言,信赖利益损失主要包括因他方的缔约过错行为而致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支付各种费用,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某种应得的机会。

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只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另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之间存有因果关系,缔约过失责任才有合理的逻辑基础。判断因果关系的有无一般采用两分法,缔约一方的行为在事实上为另一方损失发生的原因(即无甲必无乙),此事实上的原因在法律上亦为对损失应负责任的原因。只有满足此两要件,方可认为因果关系成立,即一方损失是由另一方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

4.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即对无效抵押合同的结果是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仍放任或期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抵押人的抵押行为对抵押合同的无效并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责任。过错的认定在无效抵押合同中尤为复杂,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按各当事人过错大小来分担责任。

(1)无效抵押合同是抵押人过错行为造成的,即由抵押人对债权人的信赖利益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无效抵押合同是抵押人(物上保证人)和债务人共同过错造成的,如债务人和抵押人恶意串通,共同欺骗债权人,则构成共同侵权,由抵押人和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信赖利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无效抵押是因为抵押人、债权人、债务人三方的过错造成的,由三方根据过错大小分担责任,但抵押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4)无效抵押是因为抵押人和债权人的混合过错造成的,抵押人承担的责任范围应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二)无效抵押合同民事责任的范围问题

抵押合同无效时,抵押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究竟包括哪些内容,我国法律规定未臻明确。我国台湾著名学者王泽鉴教授认为,“基于缔约上过失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内容,涉及两个问题,一为被害人所得请求者,究为履行利益(积极利益)。抑或系指依赖利益(消极利益);二为所得请求者,若为信赖利益,则应否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原则"para vaeb68" label-module="p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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