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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水文管理办法修改决定

2022/07/1652 作者:佚名
导读:(四)《无锡市水文管理办法》 1.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江苏省水文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江苏省水文条例》”。 2.将第五条中的“发展改革、财政、国土、交通运输、环保、规划、气象等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

(四)《无锡市水文管理办法》

1.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江苏省水文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江苏省水文条例》”。

2.将第五条中的“发展改革、财政、国土、交通运输、环保、规划、气象等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

3.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因工程建设确需迁移市级水文测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向市水文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迁移水文测站论证报告,经审查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迁移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款修改为:“论证报告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迁移位置、监测环境、设施设备配置、应急监测措施、对比观测方案、水文资料一致性评价、经费预算等内容。”

4.将第十五条第一项中的“供水主管部门”修改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将第五项修改为:“开展行政区域边界断面水量、水质监测,定期提供行政区域边界断面水量、水质监测成果。”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定期编制水土保持监测简报。”

5.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报讯工作”修改为“报汛工作”。

6.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以上资质”修改为“相应技术能力”。

7.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8.将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修改为:“设置坝埂、网箱、鱼罾、鱼簖等阻水障碍物;”

删去第五项。

将第六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9.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在市级水文测站上下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建设。”

10.删去第三十三条。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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