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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

2022/07/16207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个人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占用面积十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占用面积十平方米以上二十平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个人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占用面积十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占用面积十平方米以上二十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并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占用面积二十平方米以上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占用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占用面积十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占用面积十平方米以上二十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占用面积二十平方米以上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占用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和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三)转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性质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整改,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至第五项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六项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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