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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服务规范规范全文

2022/07/16216 作者:佚名
导读:《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前言 随着广播电视、网络视听、智能操作系统等技术等高度融合发展,电视机已经从单一功能的广播电视接收机升级为功能更丰富、交互能力更强且承载互联网内容服务的智能电视。为了更好地促进智能电视服务质量提升,满足人民对美好家庭娱乐生活的要求,推动我国从彩电制造大国向品质强国和服务强国的转型升级;同时,为了加强行业自律,促智能电视生态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前言

随着广播电视、网络视听、智能操作系统等技术等高度融合发展,电视机已经从单一功能的广播电视接收机升级为功能更丰富、交互能力更强且承载互联网内容服务的智能电视。为了更好地促进智能电视服务质量提升,满足人民对美好家庭娱乐生活的要求,推动我国从彩电制造大国向品质强国和服务强国的转型升级;同时,为了加强行业自律,促智能电视生态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制定了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服务规范。本规范为《智能电视服务规范》的一部分。本规范由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提出。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网络视听(OTT)分会、深圳创维-RGB 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酷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国家广播电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泰瑞特检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聚好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CL 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雷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虹魔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开开视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易平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北京小米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夏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索尼(中国)中国限公司、广州欢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奥维互娱科技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服务的相关标准,及与之对应的相关验证方法。在智能电视中提供开机广告服务的,应遵循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网络视听(OTT)分会成员单位,其他厂商等可参考执行。

2、规则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以下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文件,在新的法律颁布实施以后,本文内容可适应新法有关规定的,则继续沿用,若有冲突的,则使用新法。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适用于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3年修正)《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广告语音文字管理暂行办法》《T/CVIA-26-2014 智能电视机总规范》

3、术语和定义、缩略语

3.1、术语和定义 智能电视

智能电视是指具有操作系统,支持第三方应用资源实现功能扩展,支持多网络接入功能,具备智能人机交互、与其他智能设备进行交互的电视机及向电视机输出内容的智能终端设备(如:OTT机顶盒、IPTV机顶盒等)。

智能电视操作系统

智能电视操作系统是智能电视机的关键组成部分,是管理智能电视机硬件资源,控制其他程序运行并为用户提供交互操作界面的系统软件集合,主要负责管理与配置内存、决定系统资源供需的优先次序、控制输入与输出设备、操作网络与管理文件系统等基本任务。

开机广告

在智能电视操作系统启动过程中加载和播放的商业或非商业广告。

个性化广告

一定条件下允许用户对其使用的智能电视的开机广告服务中的广告内容、广告形式等进行个性化的定制服务。

3.2、缩略语

以下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OTT: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各种应用服务(Over The Top)IPTV:网路协议电视(Internet Protocol T elevision)DPI: 每英寸长度内像素点数(Dots Per Inch)FPS: 画面每秒传输帧数(Frames Per Second)dB: 声音大小单位(Decibel)

4、服务要求

4.1 告知要求

4.1.1 智能电视销售要求

线下销售要求:厂商线下实体门店在销售智能电视过程中,应向消费者明确提示购买的智能电视机中存在开机广告服务;线下宣传海报、标签等介绍智能电视特性或参数的页面,需明确提示消费者该智能电视包含开机广告服务。禁止隐瞒或故意回避消费者关于开机广告服务的问题。线上销售要求:厂商所有线上销售智能电视渠道宣传材料介绍中,应在显著位置标明类似“该智能电视含开机广告服务”等能够明确告知消费者智能电视含有开机广告服务的提示信息。禁止隐瞒或故意回避消费者关于开机广告服务的问题。

4.1.2 、智能电视说明书要求

智能电视说明书中应在显著位置标明类似“本产品含开机广告服务”等能够明确告知消费者智能电视含有开机广告服务的提示信息。

4.1.3 、智能电视包装要求

智能电视包装箱均应在显著位置标明类似“本产品含开机广告服务”等能够明确告知消费者智能电视含有开机广告服务的提示信息。

4.1.4 、智能电视操作系统提示要求

用户首次开启智能电视的引导过程中应明确告知用户类似“本产品含开机广告服务”等,能够明确告知消费者智能电视含有广告服务的提示信息。智能电视操作系统恢复出厂设置后的第一次开启时,系统应再次按前款要求提示用户。用户在智能电视使用过程中,应能在系统界面中找到相关提示信息。

4.2 、技术要求

为避免智能电视厂商、运营服务商过度进行广告服务,对用户使用智能电视造成影响,特对开机广告的时长、质量等多种因素设置技术规范。

4.2.1 、服务获取要求

如智能电视未接入互联网,不应提供开机广告服务。

4.2.2 、启播要求

开机广告展示应在用户屏幕点亮后尽快开始启播,如超过15秒仍未能播放,本次开机建议不再播放广告。

4.2.3、时长要求

开机广告播放总时长不应超过30秒,本规范推荐广告时长在15秒以内为宜。

4.2.4 、提示语要求

播放开机广告时必须具有「广告」提示标识。播放开机广告时应具有剩余时长提示信息。播放开机广告过程中具有关闭能力时,应显示关闭方法提示信息。以上服务信息必须在显著位置展示。

4.2.5、 清晰度质量要求

广告图片、视频素材分辨率应不低于1920*1080,或不低于当前智能电视输出分辨率或屏幕分辨率的二分之一。广告图片素材不低于72DPI。广告视频素材不应低于25FPS。

4.2.6 、音量要求

为避免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播放音量过大影响用户,需对音量进行限制。设备出厂时应配置默认广告音量,建议默认值为不高于45dB。

4.2.7 、有效性要求

广告服务运营者应为所有广告设置有效性,有效性标识应至少包含时间有效性,广告服务运营者可自行扩展其它有效性。智能电视操作系统在每次开机后应检测本次广告有效性,对于已经失效的内容,应不再播出。

4.2.8 、关闭能力要求

开机广告应在广告播放过程中具备关闭能力,并在显著位置为用户提供指引,具体操作方式由厂商制定。4.2.9 安全播放要求在广告播放过程中,不得出现花屏、黑屏、卡顿等异常情况。

4.3 其它要求

4.3.1 个性化广告要求

允许厂商向用户提供自定义的个性化开机广告功能,当用户选择个性化广告时,可不完全遵守本规范的要求或限制。(如:时长要求、关闭能力要求。)

4.3.2 内容审核要求

素材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存在任何违法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等),其它规则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告语音文字管理暂行办法》。

4.3.3 存量设备补充要求

在本规范正式实施后生产的智能电视,应符合本规范的所有技术要求。在本规范正式实施前生产的智能电视,可以通过升级使得智能电视符合本规范中的技术要求的,应尽量通过升级使其符合本规范的所有技术要求。

5、相关服务要求验证

5.1 、服务获取要求

验证验证方法:1)第一次开机确保测试设备联网后,可获得广告服务;2)使测试设备断开网络后关机;3)第二次打开测试设备;4)进入系统后关闭测试设备;5)第三次打开测试设备;6)若第三次开机未播放广告,则“符合要求”,否则为“不符合要求”。

5.2 、启播要求验证

验证方法:1)确保已获取到广告内容后关闭测试设备;2) 打开测试设备,屏幕点亮;3) 开始计时直到出现开机广告;4)若计时时长小于等于15秒,则“符合要求”,否则为“不符合要求”。

5.3 、时长要求验证

验证方法:1)确保已获取到广告内容后关闭测试设备;2)打开测试设备;3)计时广告播放时长;4)若播放时长小于等于30秒,则“符合要求”,否则为“不符合要求”。

5.4 、提示语要求验证

验证方法:1)确保已获取到广告内容后关闭测试设备;2)打开测试设备;3)观察是否具有「广告」提示标识;4)观察是否具有剩余时长提示信息;5)观察是否具有关闭广告提示信息;上述3)~5)项均验证通过则为“符合要求”,否则为“不符合要求”。

5.5、 清晰度质量要求

验证验证方法:1) 确保已获取到广告内容;2) 提取广告内容文件;3) 如为图片文件,使用图片检测软件,检查分辨率是否不低于1920*1080或不低当前测试设备分辨率的二分之一,并且不低于72DPI;如为视频文件,使用视频检测软件,检查分辨率是否不低于1920*1080或不低当前测试设备分辨率的二分之一,并且不低于25FPS;84) 上述3)项检查通过则为“符合要求”,否则为“不符合要求”。

5.6 、音量要求验证

验证方法:1) 测试设备恢复出厂设置;2) 确保已获取到广告内容后关闭测试设备;3)打开测试设备;4)使用声音检测设备进行检测;5)如果音量小于45dB,则“符合建议要求”,否则为“不符合建议要求”。

5.7 、有效性验证

验证方法:1)确保测试设备已联网,可获取广告服务;2)投放具有时间时效性的广告;3)确保已获取到指定广告内容后关闭测试设备;4)在时间时效性过期后,断开网络,打开测试设备;5) 进入系统后关闭测试设备;6)再次打开测试设备;7)若本次开机未播放广告,则“符合要求”,否则为“不符合要求”。

5.8 、关闭能力验证

验证方法:1)确保已获取到广告内容后关闭测试设备;2)打开测试设备;3)观察广告播放内容;4)在看到广告关闭指引时,根据指引内容进行相应操作,能正常关闭广告,则“符合要求”,否则为“不符合要求”。

5.9、 安全播放验证

验证方法:1)确保已获取到广告内容后关闭测试设备;2)打开测试设备;3)观察广告播放内容;4)若播放过程无花屏、黑屏、卡顿等异常情况,则“符合要求”,否则为“不符合要求”。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正式实施。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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