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对于权利质押的规定虽然也是法定原则,但“法”的范围比《物权法》的范围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仅规定了“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而《物权法》仅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也就是说,在《担保法》的规定里,即使以国务院各部委名义或地方性人大、政府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都可以质押,但在《物权法》的规定里就不可以,《物权法》关于权利质押的依据仅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职权、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务院依法制定和修改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