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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2022/07/16138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三条 本章所称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单独或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定期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以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他人使用的,应向市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证,方可出租。 承租人需要租用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应事先征得市规划局同意。 出租人应与承租人签订土地使用

第十三条 本章所称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单独或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定期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以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他人使用的,应向市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证,方可出租。

承租人需要租用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应事先征得市规划局同意。

出租人应与承租人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经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后生效。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以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实际租金的百分之五十缴纳土地使用权租金。

第十六条 因出租房屋等连带出租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的,除按有关出租房屋的管理规定办理审批、登记事宜外,出租人还应凭市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出租许可证和房屋租赁合同,向市土地管理局领取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证,并按第十七条的规定交纳土地使用权租金。

第十七条 出租非住宅房屋连带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其租金(包括房屋租金和土地使用权租金)由租赁双方根据房屋结构、使用性质、地段级差议定,并按下列标准交纳土地使用权租金:

实际租金等于或低于市物价局、房管局制定的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的,免交土地使用权租金;

实际租金超过房屋租金标准不足二倍的部分,按超过部分的百分之四十交纳土地使用权租金;

实际租金超过房屋租金标准二倍(含二倍)不足四倍的部分,按超过部分的百分之五十交纳土地使用权租金;

实际租金超过房屋租金标准四倍(含四倍)以上的部分,按超过部分的百分之六十交纳土地使用权租金。

第十八条 出租的地块应按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证中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需要建造临时性建筑物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期内,因国家建设或规划需要调整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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